当前所在位置: 信用研究 | 返回首页

以司法公信引领保障社会诚信


时间: 点击:

       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四起涉及“道德与法律”问题的侵权纠纷典型案例,通过向社会披露这些案件的审理情况,阐明人民法院倡导诚信、友善的积极态度。这也是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贯彻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有力举措。

  一个国家的强盛,离不开诚信的支撑;一个民族的进步,有赖于诚信的坚守。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弘扬诚信传统美德,成为人们热切的期盼。司法公信作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树立司法权威的前提,是社会诚信的引领与保障。

  以司法公信引领保障社会诚信,人民法院应当依据证据、根据法律作出判断、判决,在复杂舆情下保持清醒、顶住压力和排除干扰。这次公布的天津许云鹤案件、浙江金华吴俊东案等,这些案件的一个共同特征是,在案件审理期间乃至判决作出后,社会舆论都给予了较大的关注,不同媒体给出了不同的评价。这些案件以及它们造成的影响和后果,对我们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借鉴意义是,无论社会舆论如何评价,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要详细审阅双方当事人证据、认真听取双方辩论之后,再作出公正的判决。在无直接证据的情况下,要依法在法定情形下进行调查取证,对现有证据综合判断,依据证明责任规则作出判决,辨明案件事实真伪。

  以司法公信引领保障社会诚信,人民法院要进一步拓展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司法公信离不开司法公开。信息公开越充分,社会获得信息量越大,偏颇之词、一面之词的影响就会越小。我们要继续推行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合议庭办案责任制,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努力建设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案件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完善执行联动机制,提高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率;通过司法公开大力弘扬诚信精神,充分发挥司法的教育、评价、指引、示范功能,让诚信精神深入人心,让司法权威由公而生。

  以司法公信引领保障社会诚信,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引导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我们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鼓励诚信交易、倡导互信合作,促进社会诚信文化建设;要依法制裁商业欺诈、恣意违约毁约、制假售假、不正当竞争、虚假诉讼等失信行为,保护诚实守信者合法权益;要依法发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信用惩戒功能,不断提高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成本,传播社会诚信、法治的正能量。

  国无信不兴,人无信不立。诚信缺失,已成为当今社会亟待解决的问题。人民法院要深入贯彻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精神,诚信立身,公信立院,让公正司法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道坚实闸门,让司法公信成为社会诚信的构筑者、引领者、支撑者。

  编者按 为深入贯彻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精神,最高人民法院7月24日发布四起典型案例,积极通过以案说法形式普及法律知识,努力以司法公信引领保障社会诚信。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接受本报记者专访,就人民法院如何依法独立公正审判媒体广泛关注案件等问题予以了深入解答,充分展现了人民法院及时有效回应社会热点关注,强力助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理念和决心。本报今天对上述内容予以刊发,并配发本报评论员文章,敬请关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