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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信息公布办法》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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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建设信息网
2009-1-16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信息公布活动,推进建设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促进建设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日前,省建设厅制定出台《福建省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信息公布办法》, 1月1日正式施行。该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四大问题:一是明确不良行为记录和信息公布对象,即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等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二是明确不良行为界限、认定依据和公布期限,避免各地在管理中存在标准不统一,认识不一致的情况;三是明确省、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和信息公布的各自职责及程序;四是明确不良行为信息变更和撤销程序,畅通被公布对象救济渠道,保护其合法权益。该《办法》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一年内被记录不良行为一次的市场主体,在当年度应对其实施不少于一次的监督检查;对一年内被记录不良行为二次以上的市场主体,在当年度对其实施不少于二次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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